根据这一总体观点,联邦委员会提出了若干行动方案。
如果货运列车在瑞士铁路网上发生事故,原则上,肇事铁路企业(RU)必须赔偿损失。如果事故是由私人车皮保管人负责修理的缺陷造成的,则也应由私人车皮保管人负责赔偿。
如今,铁路联盟只有在能够证明守车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从守车人那里获得赔偿。如今,马车管理员并不承担严格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过去私人管理员也有义务让铁路联盟对其马车进行检查和维护。
联邦委员会对这些规定进行了审查,作为铁路货运责任全面审查的一部分。联邦委员会正在向议会提交几种方案:
- 第一种方案是扩大铁路企业的严格赔偿责任,提高铁路单位的最低保险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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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方案是责成铁路公司投保足够的责任险。这也将包括运输危险货物造成的大多数损害。这样就不会同时扩大铁路单位的严格责任和车皮管理员的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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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种方案,对于货车或其装载的货物明显促成或造成的损害,例如危险品从停放的货车中逃逸,货车管理员不论过错与否,都要承担责任。货车管理员必须购买足够的责任保险。
另一个方案是保留现行规定。
联邦委员会意识到,所有方案都有利有弊。联邦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进行监管。
其他州采取的解决方案可能略有不同。正如coLegal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Ondrej Kocourek 所解释的那样:
"捷克共和国的情况实际上与瑞士相同。即使包含了私人车皮,承运人客观上也要对列车运行造成的损害负责。但是,如果损失是由于包含了另一车主的私人车皮造成的,例如由于其技术状况不佳,承运人可以随后向车主索赔。但承运人必须证明自己有过错。因此,在货运承运人的合同或一般条款和条件中,经常可以找到关于在所涉私人货车技术状况不佳或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支付赔偿的义务的规定"。